食藥監總局:含何首烏保健品不宜長期超量服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最新規定,2014年9月1日後生產的含何首烏保健食品,標簽標識中不適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項增加“本品含何首烏,不宜長期超量服用,避免與肝毒性藥物同時使用,注意監測肝功能”。
記者15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獲悉,根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結果,今後保健食品中生何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1.5g,製何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3.0g,此前批準超過此用量的產品,下調至此規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的產品,應取消該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烏。對研究表明去除或替換何首烏不影響產品安全、功能的產品,批準證書持有者可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變更的程序提出配方變更申請,並提供相關科學依據。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已下發通知,要求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前期調查摸底情況,督促企業自發文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相關變更申請,並提供依據產品質量標準的3批產品全項目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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