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即合法”,廣東擬賦予食品攤販合法身份
由於法律法規滯後等原因,流動攤販(廣東俗稱“走鬼”)難以獲得“合法”身份,一直處於監管的尷尬地帶,這也成為小販與城管矛盾衝突的根源。日前進入廣東省人大審議的《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擬對食品類小販實行“劃區域、劃時段”管理,賦予該群體合法經營權利。有關人士認為,這一積極嚐試有望改變“走鬼”與城管玩“貓鼠遊戲”的局麵,但能否破解城市小攤販管理難題,仍待觀察。
擬立法賦予食品攤販“合法身份”
《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正麵向公眾征求意見,其中第三章對流動食品攤販的管理規範備受社會關注。
根據草案規定,食品攤販僅需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食品攤販登記卡後,便可在劃定區域和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無須再進行工商登記。食品攤販登記卡的有效期為一年,辦理登記證和登記卡不收取任何費用。
而所謂的劃定區域經營,則是指縣政府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劃定區域和時段,供攤販經營。劃定的區域應當符合城市或者鄉鎮規劃要求。劃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需要向社會征求意見。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但違規的“走鬼”仍將被查處。對於在劃定的食品攤販區域和時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流動食品攤販,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依法查處。
有關城市管理專家認為,對流動攤販的管理從部門規定升格為省級人大立法,是對既有城市流動攤販管理法規的一大“突破”,也意味著廣東省內的食品小攤販將進入“登記合法”時代。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執法科科長竇勇接受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采訪時表示,廣東此舉對減輕城管執法壓力、緩和城管和小販的矛盾,改善民生都具有現實意義。
涉及80多萬人生計的大問題
“我覺得這是好事。以前見到城管就跑,感覺像老鼠見了貓,被抓罰款可能兩個月都白忙活了。”37歲的張大姐來自廣東惠來,她本想與丈夫在廣州做點小生意,無奈店鋪租金不夠,在老鄉的引領下,做起了小販,主要在早上為白領提供路邊早餐。
“做走鬼的,基本80%的時間在注意城管,20%的時間來做生意。”張大姐認為,“劃定時間”“劃定地點”的做法,可以讓小販光明正大做生意,不用再提心吊膽過日子了。
數據顯示,廣東全省共有食品小作坊兩萬多家,各類食品攤販近30萬家,二者從業人員共計80多萬。這一新規不僅直接涉及80萬人的生計,還影響著更大的消費群體。
廣州市城管部門一位負責人說,廣東當前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上的尷尬主要體現在兩方麵:第一,世界杯賽程預測法和世界杯賽程預測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需前置許可,但現實中大部分食品小作坊達不到核發許可證的條件,也沒有專門規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核發證照時無法可依。同時,原有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到期後也無法換領生產許可證,新開辦申請人因未取得前置許可而無法領取營業執照。第二,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主要依據是各部門的規範性文件,部分監管措施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質疑。
媒體評論員徐娟表示,長期以來,我國許多城市並沒有給路邊攤以合法身份,往往將其界定為非法經營。由此造成擺路邊攤的小商販與城管打“遊擊戰”。此次廣東通過立法允許路邊擺攤,賦予了小商販合法身份,法律“含金量”很足;推出的配套管理措施,調和了政府、城管、商販、公眾四者的利益,體現政府公共服務管理的智慧和能力。
並非全麵解禁“走鬼”
來自廣州城管委的數據顯示,廣州有流動攤販人數約40萬,並主要分三大類:燒烤、瓜果蔬菜等食品類;貼手機膜等手工業類;公仔、頭飾等飾品類,其中食品類占比約50%。
食品攤販區域的劃分涉及各方利益,考驗著政府部門的智慧。廣州城管部門2009年便開始了流動商販劃區域經營試點,但這一試點麵臨“兩難”:選點太偏僻,商販不願意去,照樣在人流量大的地方“揾食”;選點稍微適中一點,附近居民、正規經營商鋪的意見又很大。
天河區城管部門一名執法人員告訴記者,為了解決廣利路亂擺攤現象,當時該部門曾特意劃出天河區廣利路一帶的內街內巷作為特定擺攤區,允許“走鬼”每天下午4時至晚上10時擺攤。但居委會、附近大廈保安、商鋪意見都很大,甚至有人會去驅趕小販,最後選點“夭折”。
華南理工大學思政學院吳國林教授說,劃定區域的選點很關鍵,流動商販的生存需要依托市場,如果簡單地為了市容整潔而避重就輕地選取偏遠地段,也會造成非法擺賣的“走鬼”回潮。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攤販隻是廣州整個流動攤販的一部分,不可誤解為對所有流動攤販的解禁。”竇勇說。此外,廣東僅僅將食品攤販納入人大立法,一些商販可能會擔心成本、費用問題而轉做其他攤販,因此在吸取食品攤販管理經驗基礎上,還需要逐步完善對所有流動攤販的立法。
華南理工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韋小鴻教授認為,一旦條例實施,相關執法部門需對流動商販加強衛生、法治等方麵的教育引導,此外,攤販也要配合政府管理,比如不得在非政府設立的流動商販經營區域進行買賣。至於新規實施效果如何,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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