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輝超市賣過期食品被判10倍賠償
案情——購買過期食品商家拒賠
2012年12月3日,北京市消費者沈先生在永輝超市馬家堡店購買了15瓶“燕京”牌10度小精品啤酒和5瓶“聖壽”牌家鄉油辣子。啤酒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12月6日,保質期為360天;油辣子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11月7日,保質期為12個月。顯然,在沈先生購買這些食品時,食品均已過了保質期。於是,沈先生一紙訴狀將北京永輝商業公司及馬家堡分公司
(注:兩家公司分別為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及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商家根據《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商品價款的10倍賠償。
然而,在一審過程中,永輝超市方麵提出,由於超市是開架銷售,沈先生在購買時就了解了商品是否過保質期,因此,沈先生是知假買假而並非消費者。此外,超市方麵不認可涉訴的過期商品是沈先生2012年12月3日購買的,他們懷疑沈先生是兩次購買相同食品後,故意把未過期食品換成過期食品後進行投訴。而且,沈先生並不能舉證證明其因購買過期食品而受到了損害。由於上述種種理由,超市方麵拒絕予以賠償。
判決——支持消費者10倍賠償訴請
經過審理,北京市豐台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原告沈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永輝超市方麵承擔10倍賠償責任。判決後,北京永輝商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北京永輝商業公司認為,沈先生不是普通消費者,根據其近一年的索賠、投訴、訴訟等情況,沈先生應屬職業行為。另外,沈先生在其購買上述商品時就應了解商品是否過保質期,即使沈先生購買超過保質期的商品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合同合法成立,不同意賠償。
6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沈先生在永輝超市購買正常銷售的食品,支付了相應對價,通過合法手段進行消費,即可認定為消費者。作為食品經營一方的北京永輝商業公司和永輝馬家堡分公司,將不符合標準的食品銷售給消費者,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構成危險,應該承擔責任。
沈先生作為消費者,有權依法行使權利,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次數,主要取決於經營者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對消費者身體構成危害,而不能因為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次數即否定其消費者的身份或者認定其為職業行為。
永輝超市提出的抗辯意見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不予認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發布3月15日生效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第三條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一中院最終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釋法——知假買假經營者也要擔責
審理該起案件的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表示,在本案中,永輝商業公司、永輝馬家堡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將法律禁止經營的食品銷售給消費者,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安全構成危險。沈先生作為消費者,有權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
所謂“知假買假”的職業行為,其本身並不屬於法律概念的範疇,消費者依法主張權利次數的多少,主要取決於生產者、經營者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規定食品的數量和範圍。因此,不能因為消費者多次行使法定權利而否定其消費者的身份或認定其為職業行為。
從立法目的來看,《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主要也是對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督促,生產者和銷售者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自覺地接受社會的監督,對社會和公眾負責的同時,也是對自身負責。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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