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商販炮製“香精勾兌油”被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邱某從常德某糧油批發部購進菜子油、色拉油、"同樂牌"芝麻油香精,將菜子油、色拉油以不同比例勾兌成調和油,並加入香精,以每壺(約20斤)105元至110元的價格在其糧油經銷店內銷售給販油人員。販油人員挑擔或駕車,在常德市區、沅江市、安鄉縣及漢壽縣酉港鄉、百祿橋鄉等地冒充茶子油或毛菜油銷售。
2012年至2013年1月間,邱某銷售金額共計208411元。2013年1月10日,漢壽縣公安局、質監局對邱某的糧油店檢查,查獲菜子油、色拉油、調和油並進行現場抽樣,經鑒定樣品質量均不合格。到案後,邱某如實供述作案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邱某以營利為目的,在銷售食用油過程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但邱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現,並結合漢壽縣司法局的社會調查報告,認為邱某無再犯罪危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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