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數百元肉品均過期 樂購10倍賠償
2012年9月2日,消費者沈先生在樂購黃村公司購買了26個單價17.5元的“得利斯”珍香梅花肉,花了455元。他還買了9根單價19.9元的“得利斯”牛肉火腿,花了179.1元。兩種商品共花費634.1元。
沈先生起訴說,他沒想到,這兩種商品均已超過了保質期。梅花肉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3日,保質期為60天。牛肉火腿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7月4日,保質期也是60天。他買的時候,梅花肉超過保質期一天,而牛肉火腿已經過期兩天。沈先生要求樂購公司及樂購黃村公司賠償10倍的購物款共計6341元並退貨。
樂購公司辯稱,沈先生購買的火腿腸數量巨大,脫離了消費行為。
“普通消費者很少購買數量如此巨大的火腿腸。”該公司認為,沈先生未能提供食用產品以後所受到的傷害證據,因此其主張10倍賠償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要件,要求駁回其訴訟請求。另一被告樂購黃村公司的答辯意見與其總公司一致。
法院審理
大興法院審理查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於2013年1月10日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工商部門認為樂購黃村公司於2012年9月2日在其經營場所內所銷售的“得利斯”牌牛肉火腿及“得利斯”牌珍香梅花肉均超過保質期,對樂購黃村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30.5元及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經工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可以認定樂購黃村公司銷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國家世界杯賽程預測標準,樂購公司及樂購黃村公司應對此次糾紛的產生承擔全部責任,判決樂購退還沈先生購物價款634.1元,並支付10賠償金6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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