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9 17:19:27 來源: 中國政府網 新京報鄉村
農產品質量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草案全麵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加強農產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管控。明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製度。完善監督措施,強化問責執法,大幅提高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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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草案明確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追溯製度,擬對高風險農產品實施強製性追溯。據悉,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頒布實施,共分為八章五十六條。修訂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擬增加至八章八十四條。其中,修訂四十五條,新增三十條,保留原法九條。
八大重要修訂內容:
監管對象實現全覆蓋
修訂草案將個體農戶、家庭農場等納入法律調整範圍,由原來隻管企業和合作社,擴大到覆蓋所有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違法責任中並無對個體農戶和家庭農場等生產經營者的處罰規定。實踐中,對於一些個體違法行為,大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規執行。農業農村部指出,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將個體農戶、家庭農場等納入監管範圍。此外,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適用範圍不明確的問題,修訂草案在第三條對監管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
堅持從嚴處罰
修訂草案參照《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的法律責任條款,提高罰款金額,增加行政拘留等處罰方式,強化與刑事司法銜接,提高違法成本。
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所設定的處罰額度大多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且沒有與違法所得掛鉤,違法成本較低。修訂草案按照“最嚴厲的處罰”要求,整體提高了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同時考慮到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差異性,對規模以上主體和個體農戶的處罰力度進行了一定的區分,設置不同的處罰幅度。另外,也充分考慮與近年修訂的有關法律法規所設置的處罰額度保持一致。對情節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采取行政拘留、移送公安等處罰措施。
建立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製度
農產品產地是農業生產的載體,是實施“從田間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控製的重要環節。農產品產地的土壤、農用水容易受到農業投入品、工業排放等汙染,一旦汙染物進入農產品產地環境,就很難消除,會在土壤中富集,並隨農作物根係進入植株,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最終影響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06年出台的《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製度,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修訂草案將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製度上升為法律規定,並將產地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協同監測結果,作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的重要依據。
修訂草案還規定,建立農業投入品追溯製度,鼓勵研發推廣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科學指導農業投入品減量使用技術。利用信息化手段,實施電子追溯碼標識製度,形成功能完善、信息準確、實時在線的投入品查詢和追溯管理係統,可以有效解決投入品“從哪裏來,到哪裏去”的問題,更好地對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精準打擊,確保投入品和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此外,修訂草案將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的實施主體擴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更好鼓勵引導各類生產經營主體推進農產品標準化生產。
刪除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的有關表述
2001年,原農業部啟動“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全麵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作為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的重要措施,在推進規模主體標準化生產、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寫入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隨著我國農業農村經濟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同時《世界杯賽程預測法》對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作出新的規定,繼續開展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已不符合新時期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新要求。因此,修訂草案刪除原法第三十二條中關於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的有關表述。
建立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製度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是指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自行開具的質量安全合格標識。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是在目前兩段製監管體製下連接生產與銷售的有效管理方式, 2016年,原農業部在河北、黑龍江、浙江、山東、湖南、陝西等6省開展主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試點,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從試點經驗看,由於缺乏上位法依據,全麵推進合格證製度存在一定的障礙。農業農村部提出,需要在法律層麵明確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的法律地位。
高風險農產品實施強製性追溯
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係建設是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抓手。目前農產品追溯管理總體上仍處於起步階段,各地追溯試點相對分散,追溯內容和要求各式各樣,追溯信息不能共享,難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另外,農產品品種豐富、流通量大,產加銷鏈條長、環節多,現行分段管理模式下,各部門很難做到質量追溯無縫銜接。因此有必要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全程追溯協作機製。同時,從發達國家經驗看,並不是對所有農產品都實行追溯管理,而大多選取風險隱患高的產品開展追溯。因此,修訂草案明確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追溯製度,對高風險農產品實施強製性追溯。
修改完善投訴舉報和信用管理等製度
為賦予社會各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權利,體現社會共治的理念,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投訴舉報製度,並將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有關檢舉、揭發和控告等用詞統一改為投訴舉報。同時,修訂草案增加了信用管理製度。修訂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係建設,建立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信用記錄,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的應用和管理。
鼓勵發展優質農產品
推行農產品分等分級,鼓勵發展安全優質綠色農產品公共品牌。修訂草案新增了相應條款,規定國家鼓勵行業協會、企業等主體及地方農業農村等部門製定農產品品質標準,推行農產品分等分級。
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加強農產品基地建設已作出規定。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變為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農業農村形勢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廣大人民群眾對安全綠色優質農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大。為此,修訂草案在關於基地建設的法條中進行修改,刪去不適宜的表述,明確提出加強綠色食品生產基地等的建設,提高綠色優質農產品生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