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2 16:46:28 來源: 監管之聲
原告李冬冬……
被告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原告李冬冬訴被告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其他行政行為一案,本院於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後,於同日依法向被告發送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舉證通知書等材料。本院於2019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冬冬,被告委托代理人蔣琪青、淩戴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3月22日向原告發送告知短信,主要內容為:我局於2019年3月19日收到你提出的關於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果真棒食品店(以下簡稱果真棒食品店)涉嫌銷售三無產品等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我局調查,你反映的違法事實不成立(相關商品不屬於預包裝食品範疇),特此告知。
原告李冬冬訴稱:原告因生活需要,於2019年3月17日在淘寶平台上的“果真溜全球鮮果”店鋪(該店鋪由被投訴舉報人果真棒食品店經營)購買了麒麟果(2斤裝,3-4個)2箱,訂單號為:XXXXXXXXXXXXXXXXXX,總金額為人民幣336元。原告收到貨後打開包裝,發現該產品沒有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和生產日期等內容。原告認為被投訴舉報人涉嫌銷售三無產品,於2019年3月通過上海世界杯賽程預測網進行投訴並提供了證據,後被告短信告知原告稱原告反映的違法事實不成立。原告認為,被告存在濫用職權、包庇違法經營的行為,故請求法院:一、確認被告作出的回複違法(因事實認定不清和未告知原告尋求其他救濟途徑);二、撤銷被告作出的回複,並責令被告重新受理並依法將處理結果告知原告。庭審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項訴訟請求,並將第二項訴訟請求明確為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於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回複,並責令被告重新受理並依法將處理結果告知原告。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短信截屏,證明原告要求撤銷的短信內容;2、麒麟果照片,證明該產品沒有標簽,是三無產品。
被告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受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指派,對原告的舉報進行調查,被告具有處理原告舉報的法定職責,被告作出的舉報處理結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證明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依據: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法》第二條、第六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五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二、程序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三、法律規範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一款;
四、程序和事實證據:1、2019年3月28日的終止處理消費者投訴決定告知(短信);2、2019年3月22日的舉報處理結果的告知(短信),證據1、2證明被告針對原告的投訴依法作出終止處理決定,針對原告的舉報作出舉報結果告知;3、投訴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200001的《消費者投訴信息登記表》及舉報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190008的《舉報信息登記表》,證明被告根據原告的舉報內容製作了工單,裏麵反映了原告的舉報內容;4、不予立案審批表;5、詢問筆錄,證明被告對被投訴舉報人作出的筆錄,被告調查事實清楚;6、果真棒食品店經營的網店頁麵;7、湯歡納(果真棒食品店經營者)身份證;8、果真棒食品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9、果真棒食品店的燕窩果(麒麟果)進貨單,證據6-9證明被告向被投訴舉報人調查其取得的資質信息、網店信息和貨物來源,證明被告調查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10、果真棒食品店拒絕接受調解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作出的終止處理消費者投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11、原告提供的交易明細、產品圖片,證明原告舉報投訴提供的材料。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職權依據和程序依據無異議;對法律規範依據法條無異議,但對被告適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認可。原告對被告提供的程序和事實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2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處理意見;對證據4中的“核查情況以及不立案的理由、依據”部分不認可,其他無異議;對證據5-11無異議。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無異議,但認為果真棒食品店在產品的網頁詳情頁麵已經標注了相關信息,所以不需要在每一個水果上標注。
本院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以及被告提交的依據認證如下:被告提交的職權依據、程序依據和法律規範依據,合法有效,均適用於本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供的程序和事實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聯,符合定案證據必備要件,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1能夠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客觀存在和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等事實,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及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依據,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9年3月19日,原告李冬冬向被告舉報稱:原告因生活需要在果真棒食品店經營的淘寶店鋪(“果真溜全球鮮果”)購買了麒麟果(燕窩果)2箱,訂單號為XXXXXXXXXXXXXXXXXX,總金額為336元,收到貨後發現該產品沒有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和生產日期等內容,果真棒食品店涉嫌銷售三無產品,請求被告依法進行查處。被告受理原告舉報後,於2019年3月20日8時30分對果真棒食品店的經營者湯歡納進行調查並製作了詢問筆錄,湯歡納確認“果真溜全球鮮果”係果真棒食品店的淘寶店鋪,原告舉報的產品確係在該店鋪購買,原告購買的是麒麟果,該產品是國產水果,屬於初級農產品,沒有包裝,隻有為方便寄送使用的泡沫盒和在運輸過程中防撞的氣泡膜,該產品不屬於預包裝食品,產品上沒有標注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和生產日期等內容。湯歡納同時向被告提供了淘寶店鋪的商品詳情頁麵截圖和麒麟果進貨單等,商品詳情頁麵上載明了產品名稱、產地等信息,進貨單上有供貨商。被告於2019年3月22日以短信形式就原告的上述舉報對其進行了回複。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六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被告依法具有作出涉案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涉案產品屬於“食用農產品”還是“預包裝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本案中,原被告均確認涉案產品為水果“麒麟果”,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並結合上述定義,該產品顯然屬於食用農產品。原告主張被舉報人果真棒食品店向其郵寄的涉案產品經過了簡單包裝,但包裝上未注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和生產日期等內容,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本院認為,原告所稱的“包裝”係網購平台商家在向購買者郵寄產品過程中所需的必要附屬品,以保證產品在運輸過程中不受損壞,該“包裝”的概念與上述法條中規定的“包裝”並非同一概念,也不能因此推斷涉案產品為“預包裝產品”。二、涉案產品是否屬於必須包裝的農產品。《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用於銷售的下列農產品必須包裝:(一)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農產品,但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規定包裝的農產品拆包後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櫃台)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勵采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第三十五條規定:“……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本案中,根據被告提供的商家進貨單等證據可以證明涉案產品不屬於進口食用農產品,該產品也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包裝的食用農產品,且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已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的詳情頁麵上標注了產品的名稱和產地信息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綜上,本案被告認定原告舉報的違法事實不成立,並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作出告知,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原告要求撤銷該告知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冬冬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李冬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人民陪審員 俞**
人民陪審員 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