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

淮陽縣市場監管下的處方藥亂象

2019-12-30 12:28:27 來源: 新浪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對違反規定非法銷售處方藥做出了禁止和相應處罰措施,對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至三萬元不等的罰款,甚至情節極其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進入藥品流通領域的處方藥,應在明顯位置懸掛或張貼“處方藥: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的警示語或忠告語提示消費者或患者;《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銷售方式;藥品零售企業應該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不在崗時不得銷售。

以上那麼多嚴格的法規條款規定也沒有限製住淮陽縣城區的那些非法銷售處方藥的藥店的違規違法行為,亂象的背後也會存在著行政執法部門的不作為或保護傘的作用,否則他們不會那麼明目張膽的違規銷售,背後是否有利益鏈條遮擋了他們行政執法事線,有待媒體的深度挖掘和群眾睿智目光的社會監督。

日前多位百姓向本刊反映,聲稱:淮陽縣城區藥品零售藥店多如牛毛,違規現象也家常便飯,有無證經營的,有違規銷售處方藥的,有私賣違禁品的,有借用別人藥師證的,有不具備藥品銷售資格的人員穿上白大褂就買藥的等等,舉不勝舉,違規情形太多。本刊根據百姓反映來到了淮陽城區進行實地落實,隨機抽查了3家藥店,不出所料,全軍覆沒,沒有一家不違規的,大多家店沒有在明顯位置懸掛“處方藥: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的提示語;有的執業藥師沒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有的就沒有執業藥師資格,也沒有藥學技術經曆或學曆直接出賣處方藥或複方藥等等,亂象巨多。

本刊收集了一些藥店的違規證據,來到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辦公室見到了執法大隊的楊隊長,本刊給其描述了其亂象並提交了違規違法證據,楊隊非常重視,並彙報了分管副局長雷局長,還客氣的說歡迎媒體的監督,給我們提供了有效的線索,我們將依法查處並及時回複本刊。

時隔一天後,在本刊的追問下楊隊長說去調查了,有兩家承認了其違規行為,另外一家張仲景大藥房有電子處方,本刊追問電子處方有法律效力嗎,是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醫生開具的嗎?患者在現場也沒有見到有執業醫師詢問病情及其他任何人詢問病情,沒見到書寫規範有效的處方,在現場也沒有看到給患者拿處方藥的賣藥者的執業藥師證件,連個執業藥師證都沒有的人能開處方嗎?楊隊無法回答了。

淮陽城區這些藥店在患者沒有提供處方的情況下,藥店店員依然將處方藥銷售給了患者。部分藥店甚至直接替患者操作手機申請處方,對患者症狀、過敏反應等情況均未問及,便替患者做出了選擇,從而拿到一張並不合規的電子處方用於購買處方藥。這看似是“憑方售藥”,實則是打了法律的“擦邊球”。根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

新《藥品管理法》,將於今年12 月1 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內容更新多,引入新理念廣泛,監管、處罰更嚴厲,責任落實更全麵。藥品流通企業經營質量風險、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責任急劇上升。國家對處方書寫和藥品劑量與數量都有非常嚴謹的規定: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曆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注明修改日期等等,處處都非常嚴格。

過了幾天,也沒有見到淮陽縣市場監管局關於違規藥店執法處罰任何文書或情況說明,雷副局長反導跑到鄭州,找到了省局領導說情,省局領導拒絕了他請求,並要求及時糾正違法行為,行政執法要作為,無奈又給本刊電話請求見麵,用金錢來擺平藥店違規違法事實,逃避執法作為,用金錢來抹平不作為或瀆職,本刊回絕了他的要求,要求及時執法做出情況說明,截止到本刊發稿時也沒有接到淮陽縣市場監管局的任何回複或執法結果,本刊再次聯係雷局長時直接掛斷了電話,目前還沒有回複,給楊隊電話後,說是問問雷局長,後也石沉大海,沒有一點音信。

依據法律規定,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瞞報、謊報、緩報、漏報藥品安全事件; (二)對發現的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 (三)未及時發現藥品安全係統性風險,或者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藥品安全隱患,造成嚴重影響; (四)其他不履行藥品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製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製止、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淮陽縣城區藥品零售違法違規亂象在這樣的行政執法主體監管下,不知道將來會醞釀出什麼大禍來?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權不知什麼時間才會有一個安全保障?市民的安全用藥環境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得到遏製?本刊還將繼續關注其動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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