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0 15:21:09 來源: 世界杯賽程預測 導刊
□ 鄭秋雲 福建天衡聯合(泉州)律師事務所
2013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訪問東盟國家時提出共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構想,中國作為東盟的第一貿易夥伴國,預包裝食品成為雙方的重點合作領域之一。在“一帶一路”戰略的號召下,必將引領我國更多的食品企業將預包裝食品出口至東盟國家。因此,在重大機遇麵前,我國食品企業不可避免的要麵對東盟各國與我國之間不同的、甚至更為嚴苛的世界杯賽程預測標準和法律規定等問題。本文將結合福建省泉州市預包裝食品出口現狀,分析其可能麵臨的東盟國家世界杯賽程預測規定方麵的主要問題,並淺議應對措施。
泉州市食品出口東盟國家的現狀
作為我國三大重點食品生產基地之一,泉州市的食品出口行業具有一定代表性。2018年,泉州市出口貨值再創曆史新高——海關共檢驗監管出口食品9465批次、貨值7.024億美元,分別比增14.09%與30.97%。其中,對“一帶一路”國家的出口貨值為4.76億美元,增長達37.60%。從出口版圖看,泉州市的食品在東盟、中東等“一帶一路”國家中較受歡迎,2018年出口額達4.76億美元,約占食品出口總值的2/3。
泉州市食品行業的產品結構以烘焙、糖果、果凍、餅幹、膨化食品等休閑食品為主。2018年,國際市場技術壁壘高築,導致國內經濟不景氣,泉州市食品企業紛紛將目光投向“一帶一路”覆蓋的東盟國家。上述數據顯示,這一做法已初顯成效,良好的出口形勢也將吸引更多的食品企業開拓東盟市場。然而,機遇往往與風險相伴——適應了國內世界杯賽程預測 管控規則的食品企業是否也能快速熟悉東盟不同國家間具有明顯差異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和管控規定呢?當然,要解答以上問題,還需事先明晰東盟國家當下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等級、範圍、對進口國家有無設置壁壘、與國內規定存在的異同點、常見的處罰措施等諸多法律問題。由於篇幅有限,筆者無法在此將所有東盟國家的法規均予以說明,因此文中涉及的舉例均以泰國規定為主來介紹休閑食品方麵的情況。
東盟國家的大致情況
東盟,全稱為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包括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泰國、菲律賓、新加坡、文萊、越南、老撾、緬甸和柬埔寨。有數據顯示,東盟國家的經濟增長較為穩定,如表1所示,2010~2016年東盟十國合計GDP增長率為5.1%。
表1顯示的增長率意味著什麼?中國2010~2016年公布的GDP增長率約為7.5%,而印度2010~2016年公布的GDP增長率約為8%。人民網曾轉載環球網的一篇報道稱,2020年東盟有望成為世界第五大經濟體,東盟各國的市場需求在某段時間內將呈爆發式增長,而食品需求與經濟總體增長類似,這對於我國食品企業而言無疑是新一輪機遇。
然而,即便經濟總體趨向利好,但鑒於政治製度、經濟政策和社會文化等方麵的差異,東盟各國的營商環境也存在較大不同。根據世界銀行2018年10月發布的《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稱,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泰國的營商便利度排名較高,其他東盟成員國排名則處於中下遊,如表2所示。
為更好地理解上述得分與排名,筆者同時將中國大陸地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台灣的各項指標得分和排名進行整理,如表3所示。
世界銀行發布的《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從開辦企業、辦理施工許可證、獲得電力、登記財產、獲得信貸、保護少數投資者、納稅、跨境貿易、執行合同、辦理破產等角度入手,比較遺憾的是未從法律環境的角度進行評估和研究。針對法律風險方麵,替代可作為優先參考的數據是“執行合同”這一項內容,該份報告是從執行合同份數、時間、成本(索賠額所占百分比)、司法程序質量指數方麵評估“執行合同”的分數和排名。
預包裝食品出口東盟國家的主要法律問題
1 我國的食品法律法規體係與監管機製
1.1 食品法律法規體係概況
統觀我國當前的食品法律法規體係,以《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為主導,《行政處罰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傳染病防治法》《刑法》《進口世界杯賽程預測 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中有關世界杯賽程預測 的相關規定構成了集合法群形態,形成了我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律體係框架。該框架下,又有各項與國際接近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安全質量檢測標準、司法解釋、各省世界杯賽程預測 條例等作為體係的重要組成要素。
1.2 進口食品的主要管控規定
①中文標簽備案,應當包括原外文標簽樣圖片、翻譯件、中文商標設計樣張等材料。
②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
③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④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⑤對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國家或地區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管理體係和世界杯賽程預測 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進口世界杯賽程預測 監督管理需要進行回顧性審查。
2 預包裝食品出口至東盟國家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
無論是哪個國家,其生產、銷售的食品首先要以“安全”為主,而為了達到安全標準,則不可避免的要從以下角度入手:
①企業主體應取得相應許可;
②明確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與添加,以及原材料或添加劑的使用情況,並建立記錄製度;
③生產環境(車間、設備、汙水處理等)必須符合環保標準,預先通過環境評價;
④對操作人員的穿著、消毒、操作水平嚴格要求;
⑤標簽標識不應存在“應標注而未標注”、誤導消費者、標簽模糊、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等問題;
⑥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過罰相當;
⑦廣告語不得違反廣告法;
⑧不存在侵犯他人專利、版權、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情況。
結合以上內容,以及進出口方式、流程等,筆者認為我國預包裝食品出口至東盟國家之前,食品企業應當關注並重視可能出現的以下法律問題。
2.1 不同國家對食品企業的進口條件可能不同
根據我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九十六條、GB 7718-2011《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6.3“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係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係方式”的規定,境外生產、銷售企業出口預包裝食品至我國,應當有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的代理商或進口商、經銷商,不能直接以原外文包裝出口至我國境內。
而在泰國,進口食品需要有《進口許可證》並在證件上背麵注明進口的食品類別即可。
2.2 東盟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與我國的差異性
以泰國為例,其食品主要分為兩大類——大宗食品與預包裝食品。其中,大宗食品包含9項類別,即肉及其製品、植物及其製品、澱粉及其製品、糖、調味佐料、香料、提取物/人工合成、營養強化劑、用於食品生產中的非即食食品。預包裝食品共有55個小項,可按管控嚴格程度分為3種:特殊管控食品、需有標準和質量控製類的食品、需有產品標簽類的食品,其中食品添加劑屬於特殊管控食品。如此看來,泰國往往統一將食品分為幾大類,而不像我國每個食品都有標準,不同分類下對進口產品是進行產品登記還是備案也做不同處理。
馬來西亞也有與其不同之處,該國法規中要求“如果含有酒精,則使用大寫、粗體、無截線、且不小於6號的字體……”,這條規定看似很好理解,但出口該國的食品企業對馬來西亞的6號字體與我國的6號字體是否同等大小還應嚴格區分。
2.3 對世界杯賽程預測 問題的監管/處罰力度存在差別
筆者認為,刑罰在泰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管控中的使用率較高,該國《食品法》B.E.2522(1979)關於處罰章節中共26項條款中就有13條提到“可處有期徒刑”。如第64條規定,任何被許可人違反第31條第一款的規定,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萬泰銖以下罰款,而該法第31條是關於“希望生產或進口管製食品的人必須獲得當局的產品許可證”的規定。其第58~61條規定,違反本法第25條第(一)規定的,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兩萬泰銖以下罰金,或同時並用;違反第25條第(二)規定的,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千泰銖以上十萬泰銖以下罰款;違反第25條第(四)規定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泰銖以下罰金。那麼,第25條內容是什麼呢?即“不得生產、進口、銷售下列食品:①劣質食品;②摻假食品;③不合格食品;④部長規定的其他食品”。
2.4 技術性貿易措施存在差別
越南規定,所有進口食品均需經過國家法定檢驗合格才能通關,食品的進口檢驗按嚴格程度分三類:一是嚴格檢驗;二是正常檢驗;三是寬鬆檢驗。
2.5 進口國代理商/經銷商資質審查、履約能力的法律問題
部分食品企業可能會委托進口代理商或經銷商代為銷售,甚至會委托該國生產企業代為加工,但如果對代理商和經銷商的資質未進行合規審查,尤其在對出口某一個國家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後,卻最終因為代理商、經銷商環節出現問題,我國食品企業也將承擔連帶損失。所以對於進口國經銷進口產品應當具備什麼資質、應辦理哪些許可手續、經銷商的履約能力調查等方麵,我國食品企業負有不可忽略的了解和敦促履行的責任。
預包裝食品出口東盟國家主要法律問題的應對措施
因篇幅有限,筆者僅從食品企業意識提升、建立標準化管理、組建出口食品企業聯盟這3個方麵入手,淺談應對措施。
首先,食品企業應當樹立“全世界對世界杯賽程預測 管控隻會更重視且越來越嚴苛”的危機意識,同時還應當清楚我國的食品管控體係很有可能不適用於進口國。隻有具備這種意識,食品企業才會將相應的人力、財力投入到出口至東盟國家的準備工作中。筆者的某食品企業用戶已經耕耘泰國市場一年多時間,當被詢問對泰國《食品法》及相關食品標準是否已提前做足了解時,卻告知“並沒有”,且對泰國食品體係表示“不清楚”。這種情形下,食品出口東盟國家所麵臨的法律風險不言而喻。
其次,食品企業對出口至某一個國家應當從哪些方麵進行調查、了解、確認、調整的工作,應建立體係化、標準化、清單式的管理製度,如根據擬出口的食品種類,從主體資質、清關必備材料和程序、標簽標識規定區別、食品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劑禁用情形、行政監管底線、與進口國關於知識產權方麵是否有簽訂相關條約、代理商履約能力如何等方麵建立不同的詳細調查、審查清單,列出清晰明細的管理內容或控製要點,檢查考核嚴格按照清單執行。如此,既顧全大局,又不遺落細節,從而使企業有效規避法律風險。
最後,從執行層麵來看,上述兩項都可能存在因缺乏“熟悉國際貿易規則、了解食品行業知識及熟悉食品行業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士而無法實際施展相關的前期準備工作。筆者認為,該問題存在於眾多食品企業,而單靠食品企業自身予以應對,則要耗費不小的人力和財力。但是,如果政府、食品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可組織企業共同組建出口東盟國家聯盟組織,由熟悉食品行業法律法規的律師、質檢員、報關員、駐進口國人員等組成專業委員會,短期內群策群力共同完成出口預包裝食品至東盟重要國家的指引和維權手冊,不僅質量和效率更有保障,也將為食品企業抓住本次發展機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