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瘟疫苗”證實虛假!海印股份遭證監會罰款35萬元

2019-08-09 13:42:52 來源: 南方都市報

海印股份(000861)8月8日晚間公告,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為合作開展用於防治非洲豬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產業化運營一事,海印股份與許某太、今珠公司簽署合作合同,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對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35萬元罰款;對董事長邵建明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董事邵建佳、潘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具體涉嫌違法內容如下:

一是54號公告披露的合同方專利技術申請狀態與實際不符。2019年5月24日,許某太、許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並獲得受理,涉及的發明創造名稱為“一種防治非洲豬瘟的藥物組合物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應用”。截至54號公告發布日,上述專利申請仍處於係統自動受理狀態,彼時並未獲得授權,最終能否獲得批準具有不確定性。海印股份在54號公告所述“許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對非洲豬瘟的預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並擁有相關專利技術”“乙方許某太教授及其團隊成功研製了‘今珠多糖注射液’並擁有專利權(含專利申請權)”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是54號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東及實際控製人與實際不符。2019年5月24日,今珠公司注冊成立,許某和陳某鸞兩人各持有50%股權,許某為法定代表人。其中,許某和陳某鸞均為代持人,合同丙方今珠公司的全部股權,實際為協議乙方許某太及其研發團隊所持有。海印股份在54號公告所述“股東許某為該公司實際控製人,持有該公司50%的股權,股東陳某鸞持有該公司50%的股權”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三是54號公告披露的履約保證金支付情況與實際不符。海印股份於2019年6月11日簽署了《合作合同》,而海印股份於2019年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即支付履約保證金的時間早於《合作合同》簽訂日。但54號公告披露“在合同簽訂後,公司擬根據合同約定為許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提供10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履約保證金”,與實際情況不符。

四是54號公告披露的擬產業化運營標的類別不準確。海印股份、許某太及今珠公司擬開展產業化運營所涉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是以南藥為原料製備的獸用製劑,屬於天然熱帶植物提取物組方製劑,而不屬於疫苗,二者在生物安全性和生態毒性等方麵存在明顯差異。各方為此而簽署的《合作合同》中,相關表述均將“今珠多糖”稱為“注射液”。海印股份在54號公告中將“今珠多糖”稱為“疫苗”,並在該處上下文披露“基於許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對‘非洲豬瘟’的預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公司擬與該研究團隊合作,投資天然藥物領域,支持‘非洲豬瘟’的防治工作”和“提供10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履約保證金,為‘非洲豬瘟’防治疫苗的投產做準備”等內容,存在不準確情形。

五是54號公告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預防有效率缺乏相關依據。經海印股份提議,《合作合同》各方參照境外媒體關於西班牙研究員利用13頭野豬做的口服疫苗的2022世界杯預選賽最新排名 報道,結合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今珠多糖注射液在海南非洲豬瘟疫區豬場的複養試驗階段性結果,在尚未獲得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實現對非洲豬瘟不低於92%的有效率預防的相關實驗結果或官方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在54號公告摘錄“合作協議主要內容”時,采取肯定性表述,明確將“可以實現對非洲豬瘟不低於92%有效率的預防”作為合同重點予以列示,但未同時披露該有效率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也未在54號公告的“風險提示”中列入前述情況,存在不準確、不完整情形。

六是54號公告披露的今珠公司未來業績預測和資本運作等情況缺乏相關依據。海印股份在未開展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論證和盡職調查,未對相關事項的合理性和可實現性等進行研究和作出分析判斷的情況下,僅根據許某太團隊提供的基礎數據,經過簡單測算,在54號公告摘錄“合作協議主要內容”時,明確列示“由甲方牽頭招募經營團隊”並將“(今珠公司)2019-2021年營業收入5億、50億、100億,淨利潤2億、10億、20億”作為對經營團隊與海印股份全體股東的業績預測指標,還列示了“啟動年產10億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產基地的建設”“申請規劃建設‘海南南藥深加工產業園’”等信息,列示了“在2020年6月30日前,力爭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收購丙方(今珠公司)30%的股權”並以“增發股票”或“非公開發行普通股股票”的方式支付其中的7億元收購款,並單獨列示了“丙方(今珠公司)應按照科創版或創業板上市的規範治理公司並爭取早日啟動獨立上市工作”的信息,存在不準確情形。

七是未按規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條款。海印股價與許某太等簽署的《合作合同》的第一部分第十二條約定:“乙方(許某太)和丙方(今珠公司)保證:所有的陳述和保證、以及提供的複印件都是真實的,甲方(海印股份)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對其真實性未做核查,乙方和丙方也未提供資料供甲方核查;乙方和丙方知悉甲方基於真實性而簽署本合同”。該條款表明,當事人的專利權狀態、今珠多糖注射液的預防有效性、今珠公司的未來業績等海印股份簽署及履行合作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存在較大不確定性。這一情況將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較大影響,屬於重要條款,但海印股份在54號公告中,遺漏披露上述條款。

數據顯示,自海印股份首次公告宣稱“豬瘟疫苗”後,公司的股價便節節攀升。而在收到廣州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後,公司股價一路下行。截至今日收盤,海印股份報2.51元,跌幅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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