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0 14:35:39 來源: 出口商品技術指南 歐盟和美國食品包裝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對美國在售食品包裝標簽的要求主要參照《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FDCA)以及《完好包裝和標記法》兩部聯邦法律。而這兩部法律的具體實施條例,和美國食品包裝安全管理一樣,也在《美國聯邦法規》中得到了具體落實,相關章節主要為第21卷(21CFR)第101章,少部分內容在第102、155、156,以及第19卷(19CFR)第134章等章節中體現。此外,為了滿足公眾健康需求,又添加了《營養成分標簽和教育法》(NLEA),要求絕大多數食品必須具有營養成分標簽,並要求所張貼的食品標簽必須含有營養素含量說明,以及一些健康信息以符合具體要求。近年來,由於食品過敏事件的頻發,對食品過敏原標簽的要求也越發重要,美國因而出台了《食品過敏原標識和消費者保護法規》。
《美國聯邦法規》第21卷第101章內容簡介
《21CFR》的第101章《食品標簽》重點介紹了美國食品包裝標簽的相關要求,分為以下七個部分:
A 部分一般規定
B 部分特定食品標簽要求
C 部分特殊營養標簽要求及指南
D 部分營養成分聲明特殊要求
E 部分健康聲明特殊要求
F 部分營養成分聲明及健康聲明以外的描述性聲明特殊要求
G 部分食品標簽要求豁免條例
《21CFR》101章的A部分作為美國食品包裝標簽規定的總則,包括以下16個條目:
食品包裝標簽主要顯示版麵相關要求
關於主要顯示版麵的要求,FDA提出:
(a)對於長方形包裝,可以考慮以一個完整側麵作為主要顯示版麵,麵積為該側麵的高×寬的積。
(b)對於圓柱形或近似圓柱形的包裝,則為容器的高×周長×40%。
(c)對於其它形狀容器,則為容器總麵積的40%;但是,若容器具有一個明顯的"主要顯示版麵",如幹酪三角或圓形包裝的頂部,其麵積為整個頂部表麵。
食品特性標識相關要求
關於食品特性標識的要求,FDA提出:食品的主要顯示版麵上必須標明該商品的特性,包括:已規定的名稱或常用名稱、食品的具體形狀、若為另一食品的仿製品需顯著性標注“仿製”字樣、特征性配料的百分比、含有或不含有某種配料的信息、需添加某些配料的信息、各種膳食補充劑需用“膳食補充劑”作為特性說明等。
食品製造商、包裝商或銷售商企業名稱及地址相關要求
關於食品製造商、包裝商或銷售商企業名稱及地址的要求,FDA提出:食品的標簽必須表明製造商、包裝商或銷售商企業名稱和地址。對於一個公司,必須標注其真實公司名稱,個體,合夥和協會,必須標注用以進行營業的名稱。企業地址說明必須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州及郵政編碼。企業地址包括街道地址,城市、州及郵政編碼。
食品配料標注相關要求
關於食品配料標注的要求,FDA提出:食品配料的標注必須以其常用名稱以重量大小為序,從大到小依次排列於主要顯示麵版或信息版麵上,但不適用於含量在2%或以下的配料。配料名稱必須為特定名稱。對於加水使之部分或完全複水之後的配料,重量為複水前重加上複水後成為一倍濃度配料所加水的重量。
食品營養標簽相關要求
關於食品營養標簽的要求,FDA提出:所有用於人類消費以及提供出售的產品必須提供有關食品的營養資料,所有營養素及食品成分的量必須以“一份”為單位進行標注,食品標簽上標注的營養資料必須包括:總熱量或熱量、脂肪總量或總脂肪、膽固醇含量(以毫克計量)、鈉、鉀、碳水化合物總量、蛋白質、維生素及礦物質、DRV等。符合下表的特殊情況,可不加施營養標簽:
2016年5月,FDA發布了《美國食品營養成分標簽新規》(以下簡稱《新規》),對食品營養成分標簽的標準做了修訂。《新規》要求2019年7月前所有市售食品包裝按新標準執行。
《新規》新修訂的內容如下:
(1)標簽設計
a.突出食品熱量“卡路裏”(calories)值和“份量”(perserving)的信息,方便消費者計算並控製攝取食物的總熱量,進而緩解社會的肥胖化現象。
b.增加腳注。
%DV表示食品所提供的營養素含量占該營養素的每人每天推薦攝入總量的比例。《新規》中增加的腳注則向消費者說明營養成分標簽中%DV的計算是“基於每天攝入2000卡路裏的人體均值”。
(2)更新信息
a.增加營養成分項目要求將添加糖的含量標注到總糖含量之後。
b.調整維生素和微量元素維生素A和C在營養標簽中被去除,納入了維生素D和鉀。原規定中微量元素僅標記%DV,新規中增加了其實際含量。
(3)去除“脂肪卡路裏”的聲明
(4)調整參考量
以上的%DV都是根據4歲以上的兒童和成年人的平均攝入量計算的。針對特殊人群,FDA還分別為12個月以上的嬰兒、1至3歲的幼兒以及孕婦和哺乳期婦女製定了不同的%DV。
食品標注中的警告語及注意事項說明相關要求
關於食品標注中的警告語及注意事項說明的要求,FDA提出:自壓容器標簽必須帶有“警告:避免噴入眼中。內容物在壓力下,不要刺穿或置於火上燒。不要儲存在120℉(49℃)以上溫度下,應放在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蛋白產品須帶有“警告:熱值很低的蛋白質膳食(每天低於400kcal),可引起嚴重疾病或死亡,沒有醫生監視不要用本膳食”減肥。嬰兒、兒童或孕婦或母乳忌用。此外,還規定了含有鐵或鐵鹽的膳食補充劑、含有車前草殼的食品、果蔬汁和帶殼蛋的警示語。
淨含量聲明相關要求
關於淨含量聲明的要求,FDA提出:內容物淨含量(淨含量聲明)是指在標簽上說明食品在容器或包裝中產品數量的聲明,必須以重量、尺寸或數字計算來表示。一般而言,如果食品是固體、半固體或粘稠性物質,必須以重量說明。如果食品是液體狀,必須以液量表示(比如,液量盎司)。淨含量聲明(內容物淨含量)作為重要事項放置在主展示麵下方30%處,大體與容器底部平行。
《美國聯邦法規》第19卷第134章內容簡介
《19CFR》的第134章為《原產國標識》相關內容,該章節對於美國食品進出口過程中的標簽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分為以下六個部分:
A 一般規定
B 產品標識科目
C 集裝箱及貨架標識
D 標識例外情況
E 進口商品標簽方法及位置
F 未合法標識的物品
FDA要求,食品原產國聲明必須醒目。如果所標注的國內公司名稱和地址隻是負責產品銷售,則必須將食品原產國標注在緊靠公司名稱和地址的地方,字體大小與標注公司名稱和地址的字體相當。
《食品過敏原標識和消費者保護法規》及《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FDCA)中對過敏原食品及其標簽的規定
2004年8月,美國通過了《食品過敏原標識和消費者保護法規》,該法規要求2006年1月1日以後食品生產商用最簡單的語言標示食物的構成成分,對於含有主要致過敏物質的食品,必須在其標簽中標注致過敏物質的來源。食品過敏源應標注在成分表之後或附近,標準的大小與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關食品過敏原處用括號標出。
《FFDCA》中對食品過敏原的定義為:
(1)牛奶,雞蛋,魚(如鱸魚,比目魚或鱈魚);甲殼類貝類(如蟹,龍蝦或蝦);堅果(如杏仁,山核桃或核桃);小麥,花生和大豆。
(2)含有源自第(1)款所述食品的蛋白質的食品成分,但以下情況除外:
(A)源自第(1)款所述食品的任何高度精煉油和來自該高度精煉油的任何成分。
(B)根據本法案343(w)節第(6)或(7)款獲得豁免的食品成分。
以較為典型的堅果類過敏原為例,根據規定,被視為堅果的產品包括:
對於魚類,《FFDCA》規定,所標注的魚類或甲殼類水產品的“種類”必須使用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海產品名單中所提供的可接受的市場名稱。所編製的海產品名單主要包括當前進口和國內供應的海產品可接受市場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