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所售食品不符合標準具有故意及重大過失時 適用十倍賠償

2019-05-10 12:53:01 來源: 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管局

江蘇高院:經營者隻有在對所售食品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標準具有故意及重大過失時,才適用十倍賠償

食品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要件為:1.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2.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銷售。

經營者“明知”的主觀狀況不能過於簡單泛化,應限定為“故意”和“重大過失”。對於進口食品而言,在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已經對進口食品作出“檢驗合格準予進口”的行政許可情況下,該行政行為對食品經營者具有信賴利益。

食品經營者已經依法履行了相關查驗義務以及與其經營範圍、經營能力相適應的必要審查義務,不能認定食品經營者構成明知,而判定其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蘇01民終72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1980年7月9日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朝陽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玄武大道699-19號8幢。

上訴人劉某因與被上訴人南京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蘇寧易購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2016)蘇0114民初56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1月2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被上訴人蘇寧易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日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上訴請求:1.撤銷(2016)蘇0114民初5662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蘇寧易購公司除返還貨款1220元外,還應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即12200元;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蘇寧易購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對於食品這一特殊屬性商品,尤其是涉案的國外進口食品,其審查標準更為嚴格。蘇寧易購公司作為專業的網絡銷售平台,未能將涉案產品與其他非食品類商品作區分,未對食品這一特殊屬性商品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其實質就是經營者未盡到審查義務;2.一審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已經確認了涉案產品添加亞麻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法》(下稱《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的規定,屬於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要求蘇寧易購公司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訴請,侵害了上訴人以及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蘇寧易購公司辯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涉案產品具有合法正規來源,被上訴人的銷售行為合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進口尚無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涉案食品目前屬於尚無國家標準的進口食品,根據上述規定,該產品在新西蘭已經獲得所有生產許可證明,並具有其他法律要求的合規證明,確認符合當地的食品案件標準,按照《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的規定也應判斷為符合我國的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3.本案不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根據《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的規定,銷售者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的必要前提為兩個,一是被上訴人明知其銷售的產品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二是上訴人因此而遭受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被上訴人已經依法履行了對其所銷售食品的法定查驗義務,不存在過錯。同時,涉案產品並不違反我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亦未給上訴人造成損害。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某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蘇寧易購公司退還貨款1220元;2.判令蘇寧易購公司賠償劉某受到的損失1220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蘇寧易購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某於2016年8月23日在蘇寧易購公司網站購買了25盒沃格爾咖啡生活係列漿果麥片(400g/盒),單價49元,合計1225元,優惠5元,實際支付價為1220元,訂單編號為6031442951,蘇寧易購公司於同日開具發票。該產品外包裝標注的配料中寫明含有亞麻籽,進口商為南京紐昇貿易有限公司。在中國藥典2015版第一部中記載了亞麻籽為藥材。亞麻籽不在我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布的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單中,也不在衛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

一審法院認為,《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製定、公布。”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涉案麥片的原產國為新西蘭,也應當符合我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國家標準,該產品為普通食品,其配料中含有亞麻籽,而亞麻籽屬於中藥材,且不屬於可以用於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亦不屬於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故涉案麥片添加亞麻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的規定,屬於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故劉某要求蘇寧易購公司退還貨款122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劉某在收到退款的同時應當退還蘇寧易購公司相應的涉案產品。

《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從上述規定看,銷售者承擔十倍賠償的責任需滿足“明知是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的條件。本案中,蘇寧易購公司提交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證明涉案產品經合法進口手續並經相關部門檢驗檢疫合格,符合我國進口食品規定;提交供貨商南京鑫柴漁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食品流通許可證,證明其作為銷售者已對供貨商的銷售資質進行了審核。一審法院認為,檢驗檢疫機構作為進口食品的審核批準機關,其對進口食品出具的檢驗結果具有合法性、權威性。本案中涉案產品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浦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明確表明“貨物業經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準予進口”,並核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證明涉案產品是從正常途徑進口,依照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經檢驗檢疫。蘇寧易購公司作為普通企業,其作為銷售者在進貨時已核查了涉案產品的報關、檢驗檢疫證明等審批文件以及供貨商的資質材料,已經履行了法定的審核義務,在此情況下,如再要求其對產品本身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進行專業檢測,顯然不符合常理,因此不能認定蘇寧易購公司作為銷售者存在明知的故意。故對劉某要求蘇寧易購公司賠償122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一、南京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劉某貨款1220元,劉某同時退回25盒沃格爾咖啡生活係列漿果麥片(400g/盒)給南京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如劉某不能退還,則按購買價格相應抵扣貨款;二、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36元減半收取68元(劉某已預交),由南京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另查明,除本案所涉25盒沃格爾咖啡生活係列效果麥片外,劉某亦於2016年8月18日、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4日、2016年10月8日分別向蘇寧易購公司購買了與案涉相同商品85盒、12盒、116盒、96盒、21盒,合計355盒,總購買金額為15536.8元。劉某就上述麥片在南京地區提起了7個訴訟,均主張蘇寧易購公司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請求賠償金額合計155368元。

本院經審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二審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蘇寧易購公司是否應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據此,經營者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是“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銷售”。

《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世界杯賽程預測 實施監督管理。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依據上述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出口世界杯賽程預測 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涉案麥片添加了中藥材亞麻籽,根據《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以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中藥材應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亞麻籽沒有列入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不屬於《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規定的可添加物質,故該麥片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但是浦東檢驗檢疫局依法定程序對涉案麥片進行了檢驗檢疫,該麥片亦符合其原產國新西蘭食品法的相關規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麥片對人體健康具有危害性,不能認定為不安全食品。

《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蘇寧易購公司作為經營者依法查驗了涉案麥片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進口貨物報送單、供貨商南京鑫柴漁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批文件及資質材料,已經履行了經營者法定的審核義務。在浦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為監督管理的有權機關對涉案進口麥片已經作出“檢驗合格準予進口”的行政許可情況下,蘇寧易購公司基於對行政機關的檢驗檢疫證明的信賴,購買並銷售涉案進口麥片,不能認定蘇寧易購公司主觀上具有“明知”的主觀過錯。劉某請求蘇寧易購公司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蘇寧易購公司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並不意味著不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作為零售商,基於保護消費者的法定義務。一旦知悉其銷售了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後,應立即將該食品下架,並采取措施防止類似行為再次發生,同時承擔退貨責任,向消費者返還已付貨款。

綜上所述,上訴人劉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元,由劉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洪 霞

審判員 羊 震

審判員 葛亞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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