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食品的懲罰性賠償數額應如何認定?

2019-03-18 17:22:32 來源:

□ 劉誌鑫 廣東耀中律師事務所

案情回放

2016年9月3~6日,原告小覃在超市分3次購買單價118元的某野生雪菊茶19盒,68元的某菊茶36盒,兩種食品總價款4572元。此後小覃發現,上述某野生雪菊茶原標簽標示的生產日期為2014/11/09,而加貼、覆蓋原標簽的新標簽標示生產日期為2016/07/10;某菊茶外包裝盒上的標簽標示保質期為12個月,未標示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而盒內的小包裝標簽標示保質期為24個月,也未標示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遂將該超市所屬的賓陽縣某公司訴至法院。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世界杯賽程預測法》,要求某公司賠償13倍貨款。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賓陽縣某公司退還原告小覃貨款3380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33800元。

律師觀點

上述案件屬於涉及食品的買賣合同糾紛。此類案件中,消費者可以要求3倍賠償還是10倍賠償?具體數額怎麼計算呢?實踐中,當商家提供的產品存在欺詐時,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貨款3倍的賠償;當消費者購買的食品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標準時,可以依據《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主張貨款10倍的賠償或遭受損失的3倍賠償(以金額高者為準,擇其一主張)。本案中,既涉及虛假標識的欺詐行為,也涉及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問題,但消費者隻能在3倍賠償或10倍賠償中選擇一種進行主張。

知識延伸

1 為什麼“三倍賠償”和“十倍賠償”隻能擇其一?

我國法律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隻有上述2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3倍賠償適用於各類商品和服務,《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規定的10倍賠償僅適用於食品(含藥食同源類物質)。消費者在主張賠償時,不能同時主張3倍賠償和10倍賠償。《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148條的“退一賠十”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別性規定,其相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屬於特別法。在一般法與特別法中,隻能擇其一進行主張。

2 “三倍賠償”和“十倍賠償”有何共同之處?

3倍賠償與10倍賠償存在著共同之處——兩者提起索賠要求的主體均為消費者。如果索賠的主體行為並非出於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而是以營利為目的,則無權進行上述索賠,如企業之間的貨物買賣行為、職業索賠人反複購買同類食品索賠的行為等均不在索賠之列。

3 構成“欺詐”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①欺詐人具有欺詐的故意性。所謂欺詐故意,是指欺詐人(商品提供者)明知自己提供給對方(消費者)的情況是虛假的,會使被欺詐人(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②欺詐人具有欺詐行為。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通過語言、文字或活動有意隱瞞事實或告知虛假情況的行為,包括為使被欺詐人陷於錯誤、保持錯誤或加深錯誤等而實施的虛構、變更、隱匿事實的行為。

③被欺詐人陷於錯誤是基於欺詐人的欺詐行為,即被欺詐人並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詐陷於錯誤。這裏的錯誤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存在認識缺陷。如果被欺詐人未陷於錯誤,即使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和行為,也不會發生欺詐的法律後果。因此,不但欺詐人要具有欺詐的故意和欺詐行為,同時還要求欺詐與被欺詐人陷於錯誤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④被欺詐人因錯誤認識而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欲成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被欺詐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時,認為該行為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達,會引起期望的法律後果。而事實上因受欺詐,其意思表示不會引起期望的法律後果。因此,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陷於錯誤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才構成欺詐,如被欺詐人雖然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認識,但並未因錯誤認識而做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欺詐。

4 相關法律規定

《世界杯賽程預測 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世界杯賽程預測 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定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世界杯賽程預測 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定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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