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0 13:32:58 來源: 北京日報
食藥監為監管“龍頭”
意見稿對網絡食品經營者的義務、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義務、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四條明確,“食藥監部門為網絡食品經營的監管主體”。
此前,消費者遇到食品質量問題,可投訴多個部門,但不一定見成效。網售食品若出了問題,平台方與經營者相互“踢皮球”的現象很常見。意見稿明確規定,網絡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由網絡食品經營者經營許可、備案所在地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食藥監部門管轄。不能確認網絡食品經營者所在地的,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藥監部門管轄。未經許可或者備案從事網絡食品經營的,由其所在地縣級食藥部門管轄。省級食藥監部門對網絡食品違法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彙總,並上報國家食藥監總局。
無證經營最高罰三萬
網絡成了新的大賣場,也將遵循實體賣場的行規。意見稿規定,網絡食品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否則將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各項許可證應在首頁進行公示。
把自家廚房當蛋糕作坊,各類西點在微店和朋友圈賣得火爆的金女士告訴記者,和很多同行一樣,大家都在觀望。 記者觀察到,目前天貓多數商家均尚未公示食品經營許可,一家負責人稱“僅向天貓平台出示”,並不提供給消費者。
像金女士這樣的“微商”,要接著賣食品不能像以前一樣“自由”了。意見稿指出,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將自行設立的網站或者所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網址、IP地址,書麵告知原頒發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食藥監部門,同時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麵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麵清晰,容易辨識。
網上賣食品,打廣告也不能太“任性”。意見稿規定,若違反上述辦證備案與發布內容的兩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第三方平台來說,需盡到日常檢查報告義務,對虛假信息、誇大宣傳等違法行為應及時製止,並向食藥監部門舉報,配合抽檢、召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