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刊記者從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該局近期聯合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見》。這是該省在先後建立食品藥品安全和稽查打假部門協作“三個平台”機製後,在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建設方麵取得的又一成果。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劉湘淩對此批示指出:這是我省在強化行刑銜接,聯手打擊食藥領域違法犯罪的一個新探索、新舉措,對 全省具有指導意義。
該《意見》著眼於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對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實踐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的處理提出了具體意見,對行政執法、涉刑案件的移送、刑事偵察和起訴審判工作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統一思想認識、統一法律適用、強化工作銜接和指導具體辦案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對四部門在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和依法履職上形成共識。《意見》指出,四部門要共同保持嚴懲重處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涉嫌犯罪違法線索或案件的及時移送,不得“以行代刑”;公安機關主動拓展線索來源,加大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立案偵辦力度;檢察機關從嚴把握相對不起訴處理;人民法院從嚴掌握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四部門共同加強依法辦案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環節的法律監督。對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該捕不捕、該訴不訴等涉嫌故意放縱犯罪行為落實嚴肅問責。
在工作協作上,《意見》要求省、市、縣三級層層建立公安、法院、檢察、食品藥品監管四部門聯席會議製度和案件谘詢製度,聯席會議製度化、常態化。
實行案件線索相互移送。根據職責分工,四部門對涉及食品藥品“行政違法、刑事犯罪和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實行相互移送,處理結果互相通報製度,真正做到行刑無縫對接,信息無限共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移送食品藥品涉刑和職務犯罪案件與線索,公安、檢察、法院也要將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食品藥品行政違法案件線索移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實行重要線索提前介入。食藥監、公安部門發現重要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線索,第一時間相互通報,公安提前介入,采取聯合辦案,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力量互補,證據共用,信息共享。對特別重大、影響惡劣的案件,檢察院可以根據公安機關的請求提前介入,參加案件研究,提出定性、取證等意見。對疑難複雜案件,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研究,如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參考價值的案例,在內部發布,供基層法院審判時參考。
實行掛牌案件聯合督辦。重大案件四部門聯合掛牌督辦,重點案件部門掛牌督辦;掛牌案件相互通報,相互支持,共同督辦。對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省公安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掛牌督辦的案件,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納入督辦範圍,全程跟蹤和指導下級機關依法辦理。
在法律適用上,《意見》進一步統一了認定標準。明確對無法檢驗鑒定的,隻要有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即可認定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隻要有省、市、縣任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作出“假藥或者按假藥論處”認定的,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確不須檢驗檢測,可直接依法認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認定,認定結論可作為事實證據采用。明確對已銷售食品藥品涉案金額證據的收集,可以從銷售記錄、銀行賬單、手機通話清單、物流或者車輛信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技術偵察獲得的證據材料等方麵收集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進行認。通過統一認定標準,規範辦案流程,指導具體操作,違法事實證據相互轉換,有效解決了當前執法辦案實務當中產品認定難、證據轉換難的具體問題。
統一檢驗鑒定。明確了對涉案產品檢驗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或確定的檢驗機構負責檢驗與複核;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檢驗檢測報告出具相關鑒定意見,對直接出具鑒定意見有困難的,可組織相關專家論證後出具鑒定意見。並對檢驗、鑒定的具體操作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實行檢驗與鑒定分開,執法監管與技術支撐分工明確,加強相互配合、相互監督,檢驗機構負責產品檢驗,鑒定部門依據檢驗結果依法組織相關鑒定。還規範了委托檢驗的操作流程和“鑒定意見”的表述,充分利用省內外檢驗資源,擴大檢驗範圍,提升技術支撐。這大大簡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避免重複檢驗鑒定、質量結論不統一問題,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統一物證處置。明確了對大宗涉案物證就地封存、部門之間委托保管原則、對容易腐爛變質及不易保管物證規範抽樣、留樣、固定證據後,依法進行銷毀原則。規範了涉案物證保存、證據移交、相互采用操作流程,有效解決了物證保存難、依法處置難的實際問題。
統一“明知”確認。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的確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等主觀因素,以及涉案產品質量、購銷渠道、購銷價格等客觀因素予綜合判斷。
(本刊記者 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