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

廣告法修訂草案為保健食品廣告“劃紅線”

2014-08-26 10:20:20 來源: 南方日報

  關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

  廣告法修訂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針對現行廣告法的一些問題,草案在多方麵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確界定了構成虛假廣告的四種具體情形,增加專條對垃圾廣告進行規範,對煙草廣告、保健品、醫療、房地產等廣告進行限製和調整。

  另外,草案還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範,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

  四種情形構成虛假廣告

  草案明確四種具體情況將構成虛假廣告: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未經同意不得發送廣告

  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等發送廣告。

  為斬斷垃圾短信、郵件的傳輸渠道,草案還要求,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平台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製止。

  不得為未用過的商品作證明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修訂草案對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

  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範,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廣告法修訂草案明確,廣告薦證者,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為保健食品、醫療等廣告“劃紅線”

  廣告法修訂草案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準則作了完善,新增保健食品、醫療廣告準則,要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草案還禁止除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外的其他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

  草案還補充完善了農藥、獸藥廣告準則,增加飼料、飼料添加劑廣告準則和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準則。

  草案增加教育、培訓、招商、房地產廣告準則,對目前存在的一些廣告亂象進行規範,如: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不得宣傳有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房地產廣告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項目位置應當以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表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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