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4 10:04:23 來源: 法製日報
修訂草案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時有虛假宣傳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叢斌委員說,現在有一種現象,並不僅在廣告中作虛假宣傳,有些藥販子到家裏去,尤其是家裏有老人的,藥販子上門推銷所謂的“保健品”,實際上都是假貨。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或以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時有虛假宣傳或實施欺騙行為的”。這樣調整範圍就擴大了。
黃潤秋委員說,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介食品時有虛假宣傳行為的現象比較普遍,消費者深受其害。修訂草案規定其“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但在法律責任中隻規定責任主體是生產者和經營者,而沒有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
莫文秀委員建議在修訂草案法律責任中增加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或者編造、散布世界杯賽程預測虛假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為了與刑法相關規定銜接,並對食品虛假廣告構成犯罪行為加大打擊力度。
白誌健委員也建議加大對食品虛假宣傳的處罰力度。當前一些企業誇張宣傳,把某些產品的特性放大,將一些普通產品包裝成為功效型、保健型的產品,甚至違規貼標、冒用品牌,誤導消費者。而修訂草案對有虛假宣傳並且情節嚴重的,隻規定暫停銷售,仍然銷售的,僅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處罰太輕。建議加大處罰力度,對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假一罰十,最高處以銷售金額10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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